武汉理工大学自动化学院教职工代表大会实施细则
第一条 为了不断完善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推动学院民主建设,保证教职工民主参与、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的权利,充分调动和发挥教职工的主动性、积极性和创造性,促进学院工作健康有序地开展,根据《武汉理工大学教职工代表大会实施办法(修订)》(校党办字[2015]12号)和《武汉理工大学二级单位教职工代表大会实施细则》(校党办字[2012]7号)的要求,结合我院实际,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自动化学院教职工代表大会(以下简称“学院教代会”)是学院教职工行使民主权利、参与民主管理、进行民主监督的基本形式,在学院党委的领导下开展工作,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遵守国家的法律和法规,正确处理国家、集体、教职工三者利益关系,保障和发挥教职工在参与学院的重要决策、维护教职工合法权益、支持与监督本单位行政工作等方面的权利和作用。
第三条 学院教代会贯彻民主集中制的组织原则,接受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执行委员会的指导和监督。
第二章 职权
第四条 学院教代会行使下列职权:
1、听取和审议院长工作报告和财务工作报告,听取和审议工会工作报告和关于工会经费使用情况的报告;
2、讨论和审议学院的办学思路、发展规划、重大改革方案、学科专业建设、师资队伍建设、重大经济活动等重要问题,并提出意见和建议;
3、讨论和审议学院岗位聘任方案、职称评定方案、教职工奖惩办法及其它涉及教职工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等;
4、讨论并决定教职工集体福利经费的管理使用方案,以及其他有关教职工生活福利的事项;
5、根据学校有关部署,评议学院领导干部,参与民主推荐本单位行政领导人选工作;
6、闭会期间,通过多种形式反馈教职工意见与建议,监督学院各项规章制度和决策的落实。
第五条 院长应每年向学院教代会报告工作至少一次,听取意见,认真落实教代会的决议和提案,尊重和支持教代会行使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的权利,并将召开学院教代会的经费开支列入本单位经费预算。
第六条 学院教代会要尊重和支持院长依法行使管理职权,积极协助院长开展工作,引导教职工以主人翁的责任感,努力完成各项工作任务。
第七条 教职工代表的权利:
1、在学院教代会上具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2、按照规定的程序,有权提出提案,并就提案办理情况提出询问和监督;
3、有权对本单位领导提出咨询;
4、有权在学院教代会上充分发表意见和建议;
5、因依法行使民主权利受到压制、阻挠和打击报复时,有权向有关部门提出申诉和控告。
第八条 教职工代表的义务:
1、努力学习并模范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的法律、法规,不断提高政治觉悟和民主管理的素质与能力;
2、积极参加学院教代会的活动,认真宣传、贯彻大会决议,完成大会交给的各项任务;
3、模范地遵守学校及学院的规章制度和职业道德,提高业务水平,努力做好本职工作;
4、密切联系教职工群众,维护群众合法权益,主动听取并如实反映群众的意见和建议。
第九条 学院教代会根据需要,可设特邀代表和列席代表。特邀代表和列席代表可出席大会并参加会议内容的讨论,但无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第三章 组织制度
第十条 学院教代会召开大会时,由分工会主席主持会议。
第十一条 学院教代会每5年为一届,每年召开一次代表大会。每次教代会须有2/3以上代表出席方能召开。遇有重大事项,须经学院党政工领导研究或根据1/3以上教代会代表提议,可临时召开会议。教代会的选举和表决,须有教代会代表半数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第十二条 学院教代会的议题围绕学院中心工作和广大教职工普遍要求来确定。
第十三条 学院召开教代会,须事先就会议的组织形式、日程安排、中心议题等事项,向校工会书面报告,以便备案。
第十四条 学院教代会换届时,要从教代会代表中产生5至7人组成教代会执委会,并作为教代会闭会期间的领导机构,代行教代会闭会期间的职权。教代会执委会可以是党政工负责人组成,或是由教代会另行民主选举产生。教代会执委会成员实行常任制,任期5年。党政有关负责人和工会负责人应提名为执委会人选,单位党委书记或副书记一般应提名为执委会主任人选,分工会主席一般应提名为执委会副主任人选。
如有教代会执委会成员在任内调离本单位或退休,应依照规定程序及时替补,并在下一次教代会上确认。
第十五条 教代会执委会的职责:
1、组织、主持任期内召开的教代会会议期间的各项活动,处理大会期间发生的问题;
2、听取、讨论教职工对各项议题、议程的审议意见;
3、讨论审议提交教职工表决的议题、议程以及决议、决定草案等;
4、大会闭会期间代行教代会的职权,负责处理相关工作;
5、决定其他重大问题。
6、必要时,可临时召集教代会。
第四章 提案
第十六条 教代会提案是教职工就学院教学、科研、管理、规章制度、人事分配制度改革、生活福利、教职工队伍建设以及改革发展等提出的议案。提案应一事一案,一般由1人提出,须有3人以上附议。
第十七条 提案委员会或分工会对提案进行整理并立案。立案应坚持以下原则:
1、符合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
2、具有实际价值或作用,属于学院行政职权范围内处理的问题;
3、对有争议的提案,须提交学院党政联席会议讨论确定;重大提案由党委会议讨论研究,确需教代会讨论、决定的问题应列为大会议题。
4、未立案的提案应作为意见处理,并告之提案人。
第十八条 学院分工会应认真处理、落实教代会提案,明确承办人。承办人应在接到提案后7个工作日内将提案办理完毕;因情况比较复杂,不能按期办结的,也应向教代会和提案人做出说明。
第十九条 学院分工会应对提案的处理情况进行检查和督促,向提案人反馈提案办理结果,并向下次教代会报告。
第五章 工作机构
第二十条 学院分工会为教代会的工作机构,会同教代会执委会,在学院党委领导下开展工作。
1、负责大会的筹备工作和会务工作。组织选举教代会代表,提出大会中心议题和方案,起草大会有关文件,征集和整理提案;
2、组织宣传贯彻大会精神,督促检查大会决议的落实和提案办理情况;
3、向教职工进行宣传教育,维护教职工的合法权益,接受建议和申诉;
4、就学院民主管理工作向学校工会、学院党委汇报;
5、完成学院教代会委托的其它任务。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实施细则由自动化学院分工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实施细则自公布之日起正式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