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理工大学自动化学院实验室安全管理实施细则
(经2022年10月14日学院党政联席会讨论决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学院实验室安全管理,维护正常的教学、科研秩序,保障师生员工人身和学校财产的安全,预防和减少实验室安全事故发生,依据《高等学校实验室工作规程》、《武汉理工大学实验室技术安全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学院实验室安全工作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适用于学院各类实验室安全管理,包括实验室水电管理、实验室安全设施建设及环境保护等。
第三条 实验室安全管理应贯彻“以人为本、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遵循“统一领导、归口监管、分级负责、责任到人”的原则。
第二章 实验室安全管理体制与职责
第四条 实验室安全管理工作依据“谁使用、谁负责;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严格按照“党政同责、一岗双责、失职追责”和“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的要求,实行“学院、学院内设机构、实验教学中心所属实验室及教师用实验室”三级实验室安全管理责任体制。
第五条 学院成立实验室安全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领导小组组长由院长、书记担任,副组长由分管本科教学、研究生培养、科学研究、实验室安全、学生工作院领导担任,成员包括:各(系、实验教学中心)主任,行政办公室、教学办公室、研究生办公室、科研办公室、学生工作办公室主任。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行政办公室,分管实验室安全的院领导兼任办公室主任。
第六条 领导小组主要职责是:
(一)统一领导学院实验室安全工作,贯彻落实国家关于高校实验室安全工作的法律法规;
(二)指导制订实验室安全工作规划、实验室安全工作规章制度、责任体系和应急预案;
(三)研究审议实验室安全工作重要事项,协调、指导有关内设机构落实相关工作等。
第七条 领导小组成员单位主要职责分别如下:
(一)行政办公室作为学院实验室安全的监管机构,在领导小组的领导下,统筹协调和组织实施学院实验室安全管理工作,重点做好制度建设等实验室安全管理工作;
(二)教学办公室是学院本科教学实验室的管理机构,负责学院本科教学实验室安全管理工作,对实验室安全进行指导、监督与检查;
(三)科研办公室是学院科研实验室的管理机构,负责科研实验室安全管理工作,对实验室安全进行指导、监督与检查;
(四)研究生办公室、学生工作办公室是实验室安全工作的协管机构,协助做好学生实验室安全培训、宣传、安全考试等工作;
第八条 各系、实验教学中心是学院实验室安全工作的主体责任单位,主要职责有:
(一)建立、健全本单位实验室安全责任和工作体系,制定、完善本单位实验室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和技术规范;
(二)结合本单位学科专业特点,对新建实验室或新增科研实验项目开展实验室安全评估;
(三)开展实验室安全教育;定期组织实验室安全应急演练;
(四)定期组织实验室安全检查与评估,及时整改安全隐患;
(五)贯彻落实上级有关政策要求,自觉接受上级有关部门的监督和检查。
第九条 各实验教学中心所属实验室、教师用实验室负责人是所在实验室的安全责任人,全面负责本实验室的安全工作,主要职责有:
(一)遵守各项实验室安全制度;
(二)执行实验室安全准入制度,负责对本实验室工作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培训并备案,对临时来访人员进行安全告知;
(三)做好实验室的日常安全管理工作,建立本实验室台帐,做好安全检查自查记录;
(四)配合学校有关部门及学院做好安全信息数据上报工作。
第十条 在实验室学习、工作的所有人员均须对实验室安全和自身安全履行以下职责:
(一)需通过相应的安全教育和考核;
(二)进入实验室后必须严格按照实验操作规程开展实验,并配合做好实验室安全工作。
第三章 实验室安全教育与准入
第十一条 学院加强实验室安全教育培训工作。实验室安全教育的主要任务是宣传贯彻国家有关政策、法律和法规;提高师生员工自我保护和应对实验室突发安全事故的能力;减少和控制实验室安全事故的危害和影响。
第十二条 学院结合新生入学教育和新进教职工职业培训,对新生和新进教职工开展实验室技术安全主题教育;负责安全教育工作的指导与检查。学院内设机构作为实验室安全教育主体,要采取多种形式加强对学生的安全教育,研究生导师要切实加强学生在实验过程中的实验室安全教育和监管。
第十三条 学院建立实验室安全准入制度。对于进入实验室的人员必须进行安全技能和操作规范培训,未经相关安全教育并取得合格成绩者不得进入实验室。
第四章 实验室安全检查与隐患整改
第十四条 行政办公室应会同教学办公室、研究生办公室、科研办公室、学生工作办公室等定期开展学院实验室安全检查,并接受学校的指导和检查。
第十五条 各系、实验教学中心应定期对本单位实验室安全进行自查及整改,并配合学校有关部门和学院开展检查工作。
第十六条 学院对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学校规章制度和存在严重安全隐患的实验室进行通报,责令限期整改并督查整改完成情况;整改验收合格前不得开展相关实验活动。
第五章 实验室安全事故处理
第十七条 发生实验室安全事故时,实验室及所在单位应立即启动应急预案,及时做好应急处置工作,防止事态扩大和蔓延;同时报告学院及学校相关部门,不得瞒报、谎报或延报。
第十八条 发生实验室安全事故后,实验室所在单位应当配合学院及学校职能部门进行事故调查,查明事故原因并将事故调查报告及整改措施提交学院实验室安全工作领导小组。学院实验室安全工作领导小组依据事故调查报告,对事故涉及的单位和人员,按照学院有关管理规定提交学校相关部门处理,并追究相关人员责任;涉嫌违法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实施细则由学院行政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